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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民事起訴怎麼去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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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民事起訴怎麼去應訴?

被民事起訴怎麼去應訴?

當被起訴後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應依法應訴。首先要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如果需要提出反訴的,可以在答辯狀裡寫清楚。然後要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並且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去參加法院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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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二、法院起訴程式是什麼?

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提供書證、物證的,應在遞交起訴狀時一併遞交人民法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遇到因為民事糾紛而被告上法院的情況,一旦遇到的話,千萬不要慌張,需要積極的參加訴訟活動,並且蒐集儘可能多的證據來支援自己的主張,同時在自身法律知識不完善的情況下,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