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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的起訴書後,要做好應訴準備:1、可針對起訴書,提交自已的答辯狀。2、答辯要在限期內提交,(自收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3、被告人不答辯,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4、有反訴因素的,可以在答辯中提出反訴。5、如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申請。6、針對原告的起訴,準備自已的證據。以後按照法院的傳喚,參加庭審,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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