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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不予受理還可以再申請嗎?

判決執行 閱讀(2.04W)

執行異議不予受理還可以再申請嗎?

執行異議不予受理還可以再申請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就執行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為或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可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執行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異議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予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異議申請。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執行異議立案審查規定】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六條【執行異議期限的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

第二十三條【執行復議案件審查處理結果的規定】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異議裁定的複議申請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的,裁定駁回複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

(二)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應予糾正的,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

(三)異議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或者查清事實後作出相應裁定;

(四)異議裁定遺漏異議請求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五)異議裁定對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的異議,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發回重新審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且執行行為可撤銷、變更的,應當同時撤銷或者變更該裁定維持的執行行為。

人民法院對發回重新審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後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查。

執行異議的裁定有相關標準規定,並不是申請即可通過,也並不是只有一次申請機會。若需要申請執行異議,可以在準備齊全相關資料後,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的申請,隨後等待法院作出審查結果即可。人民法院根據資料及事件真相、結合法律規定,來進行審查,若未能通過被駁回了申請,異議人也可以通過複議或起訴再起提出異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