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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民事判決書怎麼寫?

辦案流程 閱讀(3.27W)

一、一審民事判決書怎麼寫?

一審民事判決書怎麼寫?

在書寫一審民事判決書時,撰寫人應當寫明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文書編號、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以及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包括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內容。

原告××市××××開發公司(以下稱開發公司),地址在本市鐵花裡10號。

法定代表人劉××,開發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馮××,××市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男,1950年3月4日生,漢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勝棋路20號。

原告開發公司與被告張×房屋遷讓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開發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馮××和被告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開發公司訴稱,1991年對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號拆遷時,因被告無房過渡,遂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安排給被告過渡,現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訴請被告立即騰讓過渡房並賠償損失費1?5萬元。

被告張×辯稱,現雖住進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產權證書和拆遷遺留問題未解決,故未騰讓過渡房,原告將上述問題解決並賠償損失3萬元後,立即騰讓過渡房。

經審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屬×××指揮部對被原住本市西街20號住房進行了拆遷並於1992年5月4日與被告訂立拆遷補償協議。嗣後,因被告無房過渡,該指揮部於1992年5月10日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提供給被告過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後,因安置房的產權問題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遷住房的補償未能解決等被告未能騰讓過渡房。原告經催要未果遂訴請被告立即遷讓過渡房並賠償損失1?5萬元。被告應訴後,要求原告先解決安置房的產權證及拆遷遺留問題並賠償損失3萬元。原、被告各執己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補償安置協議書等書證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住進安置房後理應騰讓過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騰讓過渡房的請求應予支援。被告以未辦理安置房的產權證等為由,不騰讓過渡房的主張,不予支援。被告未騰讓過渡房引起糾紛,應負主要責任,故其要求原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援;原告未及時解決與拆遷相關的問題,亦有一定的責任,故對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亦不予支援。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應於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騰讓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交原告開發公司。

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用100元,由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

審判員:李××

審判員:管××

199×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萬××

二、什麼是第一民事判決書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式或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作出的裁判製作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上述規定是製作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法律依據。

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法院的審判人員需要根據事實情況進行審判,雙方當事人也應當準確表述事實,杜絕出現以假亂真、隱瞞事實的舉動,若是發現將會追究違法方的法律責任。同時民事訴訟在處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有需要的也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