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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一審判決書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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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一審判決書和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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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和一審裁定書

您好,幫您瞭解的,對於一審判決書和一審裁定書有如下:

一、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判決書,而可以有數個裁定書。判決書即最後案件結果的判決書,但也有是以裁定書結案的。例如原告自願撤訴,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以裁定書結案的。

二、判決書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書既可解決實體問題,也可解決程式問題。

三、判決書必須以書面形式下發,而裁定書可以以口頭形式下發。

四、不服判決書和裁定書可以上訴 ,但是判決書皆可上訴,上訴期限為15天。而裁定書除了部分可,上訴外,其餘均不可上訴,上訴期限為10天。例如立案不予受理裁定書,管轄權異議裁定書,駁回起訴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