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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針對商家虛假宣傳 | 消費者應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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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商家發生糾紛後,消費者應注意收集與商家溝通協商過程中出現的書面材料等各類證據,以便協商不成時向工商部門投訴,必要時還可以採取提起訴訟的法律手段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般針對商家虛假宣傳,消費者應如何維權

首先,消費者應當辯識何謂商家“欺詐行為”。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價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消費者有必要知曉我國法律對商家欺詐消費者、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最好可以要求對方開具發票或者是收據,並且保留下來,這樣日後在發生糾紛的時候也能夠作為證據之一,其次在和商家協商溝通的過程中,所有的記錄都是可以作為證據的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