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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其他侵權 閱讀(2.71W)

1、 無人侵害

學校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損害但是屬於無人侵害的話,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時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比如說,如果一個5歲的幼兒園學生在幼兒園跑步突然摔倒受傷了,那麼此時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如果幼兒園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證明不了,仍需承擔責任。

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損害時屬於無人侵害的話,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也就是需要受害人一方證明教育機構有過錯,能夠證明教育機構有過錯,則教育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2、 有人侵害

(一) 被學生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來自自己同學的侵害,那麼此時由學生的家長需要承擔監護人責任以及學校由於監管不力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兩者在承擔責任時為按份責任。

(二) 被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了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侵害,比如說來自教職工的體罰、性侵、心理打擊等。那麼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而此時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為作為用人者的替代責任。

(三) 被第三人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來自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以外的人的侵害,比如說“10·26重慶女子砍傷兒童事件”。那麼此時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如果存在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對學校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一旦出現了上述的侵權行為,那麼就可以根據對應的規定來確定侵權責任,因此,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都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一旦違法的話就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到那個時候後悔就來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