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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學校侵權責任舉證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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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學校侵權責任舉證是怎樣的

未成年人學校侵權責任舉證是怎樣的

1、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補充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校園侵權行為責任承擔如何界定

1、直接的責任形態和間接的責任形態。

這是侵權責任的最基本的責任形態。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是責任是有行為人自己承擔,還是有與其有特定關係的相關責任人或與一種物件有管領關係的人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責任形態,如果是後者就是間接的責任形態。

2、單方的責任形態和多方的責任形態

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看侵權責任是有侵權關係中的一方主體還是有雙方的主體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單方責任形態,如果是後者就是多方責任心態。

3、單獨責任形態和共同責任形態

這種型別的判斷標準是從加害這一方來考慮的,如果侵權責任是由加害者的一個人單獨來承擔就是單獨責任形態型別,如果是多個加害人,那麼侵權責任也會由一個承擔向多人共同承擔變化,這種後者的承擔型別就是共同責任形態。

即便是未成年也是有自身的合法權益,學校不但有責任進行教育未成年也是有權利保護未成年的權益。學校侵權的情況下,就是由學校承擔責任,學校以外的人就會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可以先協議解決的方式,協商不成的可以進行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