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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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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是什麼?

學校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是什麼?

學校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是在沒有盡到監督和管理義務的情況之下,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1、 無人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損害但是屬於無人侵害的話,教育機構侵權責任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此時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如果幼兒園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證明不了,仍需承擔責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損害時屬於無人侵害的話,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也就是需要受害人一方證明教育機構有過錯,能夠證明教育機構有過錯,則教育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2、 有人侵害

(一) 被學生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來自自己同學的侵害,那麼此時由學生的家長需要承擔監護人責任以及學校由於監管不力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兩者在承擔責任時為按份責任。

(二) 被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了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侵害,那麼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而此時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為作為用人者的替代責任。

(三) 被第三人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來自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以外的人的侵害,那麼此時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如果存在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學校等教育機構對於在校學生是有一定的管理和監督的職責的,必須要盡到相關的安全保障的義務,否則的話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必然是需要承擔精準責任的,通常情況之下,需要根據實際狀況的不同呢是由不同的歸責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