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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侵權責任承擔責任嗎?

學校侵權 閱讀(3.35W)

一、學校侵權責任承擔責任嗎?

學校侵權責任承擔責任嗎?

學校侵權責任承擔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在學校死亡的,如果是他人造成的,由他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校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的,學校承擔連帶責任。

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校園內發生侵權事件賠償責任是什麼?

1、由於教育管理機構本身的過錯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未成年人相互之間造成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教育管理機構的過錯程度較低,所造成的損害主要由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教育管理機構責任與監護人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人沒有清償能力或清償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機構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和教育管理結構的補充賠償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至於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後能否向直接侵權人追償,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但參照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後可向第三人追償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償為宜。

發生侵權行為之後,必然是需要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如果學生在學校內發生的人身方面的損害,首先對於學校來說的話是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的,其次這也是有例外規定的,也就是學校如果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職責,是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