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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學校特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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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學校特殊侵權

學校的侵權責任是在校學生人身侵權事故爭論的焦點。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教育管理關係,而非監護關係。要解決學校侵權責任問題,我們必須將落腳點落到歸責原則上來,針對不同型別的校園侵權事故應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兩種,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受到侵權,二是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收到侵權的情況。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特殊侵權責任是什麼

特殊侵權責任又稱“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特別規定,民事主體在其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責任不適用民法關於民事責任構成的一般規則,其責任構成無須具備侵權責任的全部要件;在歸責原則上,通常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責任也不限於由行為人本人承擔。
依照《侵權法》規定,民事主體在其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