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學校侵權>

學校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學校侵權 閱讀(1.6W)

一、學校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學校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1、損害事實客觀存在。

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沒有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行為的違法性

判斷侵權行為的違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學法規為依據。

違法行為不僅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例如,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而不作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當以當事人具有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定或約定義務為前提,否則,不屬於違法行為。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損害事實必須是侵權行為造成的。否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需要注意,有的行為雖然是發生損害事實的一個條件,但卻不是真正的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這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結果,仍然聽任其發展,稱為故意。

二、學校侵權的法律責任

學校承擔責任的基礎為學校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2021.01.01生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規均對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作出了規定,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表現在:

①因學校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及生活設施、生活用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而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承擔責任。

②學校應承擔必要的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如果因學校未盡管理義務而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承擔責任。

③學校應履行對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管理責任,對他們的教育教學活動中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如果因為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由學校承擔責任。

④學校負有對學生特別是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在履行義務時應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做好工作,並應盡責。一般來講,年齡越小,其行為能力及認知能力就越弱,學校的責任就越重。

三、學校侵權的幾種情況

(1)在校園內,未成年人之間相互造成的傷害;

(2)在校園內,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傷害;

(3)在校園內,由於教育機構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傷害。

學校積極的作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果導致了學生的權益被侵犯,那麼學校通常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若學校不想承擔侵權責任,則需要拿出證明自己盡到了相應義務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