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婦幼權益>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婦幼權益 閱讀(2.64W)

一、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1、 無人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損害但是屬於無人侵害的話,教育機構侵權責任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此時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如果幼兒園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證明不了,仍需承擔責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損害時屬於無人侵害的話,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也就是需要受害人一方證明教育機構有過錯,能夠證明教育機構有過錯,則教育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2、 有人侵害

(一) 被學生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來自自己同學的侵害,那麼此時由學生的家長需要承擔監護人責任以及學校由於監管不力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兩者在承擔責任時為按份責任。

(二) 被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了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侵害,那麼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而此時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為作為用人者的替代責任。

(三) 被第三人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來自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以外的人的侵害,那麼此時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如果存在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法律論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教育機構存在侵權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侵權責任行為所認定的情況也是不同的,如果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顯然是需要從嚴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