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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事故的侵權責任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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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事故的侵權責任原則是什麼?

學校事故的侵權責任原則是什麼?

學校事故的侵權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校園發生傷害事故的,如果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學校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由學校承擔責任,而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等。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特徵是什麼?

1、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3、侵權行為是加害於他人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物件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智慧財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範圍。

4、侵權行為是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一旦產生的話,那麼相對應帶來的就是侵權責任,如果在學校裡發生一些事故是因為第3人的侵權行為所導致的,那麼對於侵權人來說肯定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當然如果說學校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的情況之下,也需要承擔相對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