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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司法鑑定責任認定機構的管理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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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司法鑑定責任認定機構的管理辦法是什麼?

在現代社會,司法鑑定在訴訟活動中的出現率越來越高,各種各樣的司法鑑定機構也相繼出現,其中就包括農業機械司法鑑定責任認定機構。那麼,關於農業機械司法鑑定責任認定機構的管理辦法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農業機械司法鑑定責任認定機構的管理辦法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問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規範農業機械試驗鑑定(以下簡稱農機鑑定)工作,保證農業機械試驗鑑定工作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鑑定能力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以下簡稱農機鑑定機構)依據農機鑑定大綱進行農業機械作業效能、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鑑定的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機化主管部門)對農機鑑定機構承擔推廣鑑定、選型鑑定和專項鑑定任務的能力認定。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認定農機鑑定機構承擔部級鑑定任務的能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農機鑑定機構承擔省級鑑定任務的能力。

第五條 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簡捷高效、易於操作。

二、認定內容和要求

第六條 認定工作包括資格驗證和鑑定能力考核,通過現場考評和調閱有關資料的方式進行,主要考察農機鑑定機構的資質、儀器裝置、質量體系、人員素質等。

第七條 資格驗證包括資質和計量認證審查:

(一)申請機構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農機鑑定機構;

(二)承擔部級鑑定的,應通過與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國家計量認證;承擔省級鑑定的應通過與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省級以上計量認證。

第八條 能力考核內容包括與申請認定專案相應的儀器裝置、設施環境、操作規範和人員素質等:

(一)應能完成農機鑑定大綱規定的全部專案,有相應的鑑定報告;

(二)具有開展申請認定專案試驗鑑定的設施、裝置、場所和操作規範;

(三)具有開展生產條件審查、使用者調查、使用說明書和“三包”憑證審查的操作規範,具有相應工作記錄;

(四)從事農機鑑定工作的檢驗人員,應具備勝任本崗位工作的業務能力,需經農機鑑定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具有相應農機鑑定工作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 60%。

三、認定程式

第九條 農機鑑定機構向農機化主管部門申請鑑定能力認定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格式見附件);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

(三)計量認證證書影印件;

(四)其他相關能力證明檔案影印件。

第十條 農機化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書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決定受理的下達現場考評通知書;不予受理的給予書面告知。

第十一條 農機化主管部門根據考評需要指派1~3名專家進行1~2日現場考評。專家應在現場考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考評報告。

第十二條 現場考評合格的,由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出認定;現場考評不合格的,農機化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機構,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認定的有效期為五年,期間需擴充專案的或認定到期後重新申請認定的,按本章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 認定工作不向申請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四、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通過認定的農機鑑定機構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向農機化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農機鑑定工作總結。

第十六條 通過認定的農機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機化主管部門取消相應的鑑定能力認定:

(一)不按規定進行鑑定、偽造鑑定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認定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三)連續兩年未按時報送年度農機鑑定工作總結的;

(四)申請終止的;

(五)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鑑定能力認定的農機鑑定機構,三年後方可申請重新認定。

第十七條 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告批准、變更和取消農機鑑定機構鑑定能力的認定。

規定了農業機械司法鑑定機構的認定內容以及對這個農業機械鑑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在這裡小編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國關於鑑定機構的法律規定還有許多,也是需要遵循的。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可以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