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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司法解釋對商標侵權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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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的司法解釋對商標侵權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侵權的司法解釋對商標侵權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規定:(一)對註冊商標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三種侵犯商標權行為

《若干解釋》第1條對《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進行了解釋,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有權的三種新的行為。《商標法》第52條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有權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五)項屬於“兜底條款”,即“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有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對《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列舉了兩種情形:即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在修改前的《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基本上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遇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得不從我國承諾加入的《巴黎公約》中找到依據。長期以來,對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和方式在智慧財產權法律界和司法實踐部門有爭議。除對行政主管部門成批頒佈馳名商標的做法有爭論外,對人民法院能否認定馳名商標、如何認定馳名商標,法院內外也都有不同的聲音。同時對馳名商標的不當炒作,從另外的角度又給馳名商標塗上些過分神聖的色彩。對馳名商標法律規定的不足和在社會上、輿論中對馳名商標過分的熱衷,形成鮮明的對照。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問題,在審理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案件中逐步凸顯出來。

(三)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審判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最重要的環節,是對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認定侵犯商標權行為主要涉及對相關公眾、商標近似、類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實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對商標侵權行為認定原則問題。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若干解釋》第8條至第12條針對前述情況,對實踐中長期使用但是一直沒有明確規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瞭解釋。

商標侵權的法律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

第十四條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第十五條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第十六條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二、商標侵權的處理途徑

(一)向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

(二)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法院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如下:

1、要求處理的當事人不同。

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商標侵權行為,既可以是被侵權人,也可以是被侵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當事人,必須是被侵權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起訴。

2、對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只要求提供侵權事實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確;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權人起訴時,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否則不予受理。

3、受理原則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出發,即使無人控告、檢舉,也要“主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沒有被侵權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處理商標侵權案件。

綜上所述,這三種情況就是這個商標侵權法律責任的規定,具體的司法解釋上述也有詳細說明,大家可以仔細看看,如果遇到商標侵權這種行為一個是可以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去控告或檢舉,還有一個就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