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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失物的條件是什麼?

財產侵權 閱讀(3.07W)

在我國,我說經常會撿到一些東西,對於撿到的東西可以叫遺失物,也可以叫無主物,無主物是說明這個東西它原本就沒有被人所有,如果你撿到了,可以搶先佔有,對於遺失物就不一樣了,那麼關於遺失物的條件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關於遺失物的條件是什麼?

一、遺失物的條件

(1)須佔有人喪失佔有;

(2)佔有喪失非出於佔有人自身意思,佔有人如果故意放棄佔有,則為所有權的拋棄行為,將作無主物處理。佔有輔助人或直接佔有人未經主人同意,私自拋棄動產,應認定為非出己意喪失佔有,仍構成遺失物;

(3)須現無人佔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佔有,則不能構成遺失物,如盜竊物品不能構成遺失物;

(4)丟失的須為動產且非無主。

不動產的屬性決定了不能丟失,所以,遺失物只能是動產。由於動產不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因此,不是拋棄物,而是有主物。遺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後,就在遺失人和拾得人之間形成一種法律關係,拾得人是基於拾得行為而取得遺失物佔有的人,拾得行為為發現遺失物並實施佔有的行為,拾得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以後,負有通知所有人、遺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領權的人,並將遺失物返還的義務。在遺失物返還和交付之前,拾得人還有依據善良管理人標準予以妥善保管的義務。

依《民通意見》第94條的規定,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拾得人拒不返還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一是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未將遺失物據為已有,只是在失主要求返還時,拾得人予以拒絕;二是拾得人自始、公然將始得物據為已有,並拒不返還。不論前者,還是後者,拾得人均應承擔侵權的法律後果。

拾得人是否享有報酬請求權,我國立法暫無明定。理論上有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肯定說認為,世界多數國家都有關於報酬請求權的規定,傳統的拾金不昧上升到法律規定的做法忽視了雙方實際利益的平衡,影響了法律規則實際發揮效力;否定說認為,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優秀傳統道德,如規定報酬請求權,不利於弘揚美德。但從社會實際和法律的制度價值考慮,是有規定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必要。我國的社會形態已轉化為以利益為核心的市場經濟形態,既然承認以利益為核心,賦予拾得人報酬請求權能夠為遺失物的返還提供激勵機制。從而有利於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糾紛,同時,報酬請求權的規定也不會使失主損失過多的利益,甚至對失主更為有利。

關於遺失物的條件是什麼的問題,從小編的文章之中我們知道,如果要是遺失物,必須是原本的所有人沒有了所有權,還有就是這個東西必須是無主物,必須為動產才可以,具體的文章中已經給出。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