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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旅客遺失物品拍賣的規定是什麼?

財產侵權 閱讀(1.11W)

在外出旅行的過程中很多人都會攜帶比較重要的東西作為出遊必備的行李,但是在人流且情況複雜的時候總是會有大意的人忘記將自己的行李及時帶在身邊而出現了丟失的情況,絕大多數的行李都是可以通過相關部門找到的,而沒有主人認領的東西就會被拍賣。下面一起來看看關於旅客遺失物品拍賣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旅客遺失物品拍賣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旅客遺失物品拍賣的規定是什麼?

遺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公安機關可以及時拍賣、變賣,儲存價金。拾得人和有關單位不能自行拍賣、變賣遺失物。

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如果旅客遺失物品時,應及時向站車工作人員反映。客流量較大的車站均設有失物招領處。旅客所在地與物品發現地不在同一車站時,除按規定不得或限量攜帶的物品以及機要物品、食品外,可以請求鐵路辦理遺失物品轉運。不超過5千克的,免費轉送;超過5千克時,到站按品類補收運費。

遺失物的保管。遺失物立法要對此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966條規定保管義務:拾得人有保管遺失物的義務。《瑞士民法典》第72I條規定:對遺失物應妥善保管。我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56條規定: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設失物招領處。失物招領處對旅客遺失物品應妥善保管,正確交付。遺失物品需通過鐵路向失主所在站轉送時,物品在5環以內的免費轉送,超過5kg時,到站按品類補收運費;但對所列物品及食品不辦理轉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4條規定: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已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在返還失物或者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在遺失物被領取前,也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壞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是公民將撿到的行李交給了公安部門就可以在沒有找到主人的情況下將物品拍賣後以下現金的形式進行保管,但是如果是個人撿到的就不能進行拍賣否則就是違法而需要被處罰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