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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與遺忘物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財產侵權 閱讀(1.91W)

大家一定要知道,法院在處理民事糾紛或者是刑事案件的時候,即使有一字之差也是有著嚴格的區別的。犯罪性質不同,所涉及到的法律後果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在生活中,遺忘物和遺失物其實在法律定義上是不一樣的。在下文中,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遺失物與遺忘物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遺失物與遺忘物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一、遺失物與遺忘物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法定犯罪物件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二、遺失物與遺忘物的的區別是什麼?

1、從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佔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後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說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佔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於某地,事後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說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 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於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佔遺失物與侵佔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於,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佔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佔遺忘物 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

3、從佔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佔有— 無人佔有”模式,而遺忘物採取“佔有—佔有” 模式。[10]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佔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並拾取遺忘物。

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三、遺失物還擁有所有權嗎?

遺失物兩年之內有所有權,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四、拾得遺失物如何處理?

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於某處,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

在我國的物權法中有明確的規定,遺忘物不屬於遺失物。但是在生活中,如果遺忘物長期無人認領的話,也是有可能轉化成無主物的。但是,無論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大家不管從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是不可以佔為己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