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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係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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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拾到別人遺落的一些東西和物品,小如公交卡、書傘大到膝上型電腦、錢包、銀行卡、身份證,有些人會及時歸還和失主,但有些人會私自佔用,無因管理也分為善意和惡意的,有些人拾到東西打著無因管理的由頭,私自佔用,沒有發通告,那麼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下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係。

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係是什麼樣的?

遺失物拾得的要件及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係

(一)遺失物拾得的要件 遺失物是非依失主的意思而失去佔有的有主動產。

1、遺失物之拾得,乃“發現而佔有之行為也。不僅以認識遺失物為已足,且須佔有之”。拾得性質上為事實行為,但遺失物之拾得,存在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要件。 遺失物拾得的主觀要件,是拾得人對遺失物的發現及佔有的意思。

2、發現遺失物是取得佔有之前提,與此同時,拾得人還須具備佔有之意思。佔有的意思在民法理論中被稱為心素,即“指佔有人的內心意思。如果沒有佔有意思,即使與物件有直接的接觸,例如將手放在一塊木板上而不自覺,並不發生法律上佔有的效果”。

3、拾得人發現遺失物,繼而進行佔有,此時遺失物即為拾得物。一般而言,拾得人對拾得物性質的認識,貫穿於佔有的整個過程。不過,也有學者指出,“拾得人知其物為遺失物抑或以其為無主物,對拾得概念之構成,不生影響”。至於拾得人對於拾得物意圖歸還、還是意圖侵佔、還是意圖為取得所有權而先佔,均不影響“拾得”的客觀事實的存在。拾得的客觀要件是佔有。依法律行為取得佔有,是傳來取得;

4、依事實行為取得佔有,是原始取得。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佔有,是通過事實行為取得的,是原始取得。 佔有分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有權佔有以本權作為基礎,佔有人對佔有物不僅有事實支配力,還有法律支配力。無權佔有則無本權作為基礎,儘管佔有人對佔有物有實際支配力,但無法律支配力。因此,佔有不僅是事實問題,也是價值判斷問題。

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係

“通常拾得之活動,屬於無因管理,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管理之意思為之者,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之意思為之者,構成準無因管理。惟以為無主物拾得人,非無因管理人”。

1、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須“主觀為他人”。“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之意思為之者”,實為惡意佔有人,準無因管理並不是無因管理。民法中“準”的技術手段,起源於羅馬法。“‘準’這個字放在羅馬法的某個名詞之前通常含有這樣意思,即如果比較以‘準’作為標誌的概念和其原來的概念,兩者之間存在著強烈的表面上的可類比性或相似性。它並沒有表示這兩種概念是相同的,或是屬於同一種類的。相反,它否定了它們之間存在著具有同一性的概念;但是它指出它們之間有充分相似之處,可以把其中的一個歸為另一個的連續”。

2、準無因管理與無因管理,相去甚遠,準無因管理並非無因管理。 有學者主張,“遺失物拾得就是無因管理的一種型別”。

3、“遺失物之拾得,原系無因管理之一種,惟法律特予以特殊之規定耳”。

4、這種觀點有失偏頗,沒有注意到對遺失物還存在自主佔有(即非無因管理)的情況。筆者認為,在自主佔有場合,有的是惡意,例如佔有人明知拾得物為遺失物仍意圖私吞;有的是善意,例如佔有人誤以為遺失物是無主物,欲先佔取得所有權。而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者,其對遺失物之佔有均為他主佔有。 對遺失物的佔有,是有權佔有,還是無權佔有?通說認為是無權佔有。

5、通說存在的問題實際上是“一棍子打死”,否定了對遺失物存在有權佔有的可能。對遺失物的佔有,應區分為兩種:構成無因管理的,為有權佔有;不構成無因管理的,為無權佔有,形成侵佔或處於不法狀態。

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遺失物有無因管理和非無因管理,通常在自主佔有的情況下,有的是惡意,有的是善意的,隨意對於遺失物拾得如果構成無因管理那麼就是有權佔有,要是不構成無因管理的,為無權佔有,形成了侵佔或者是處於不法狀態,所以我們對於遺失物拾得一定要構成無因管理,積極的釋出通告,如果構成了無因管理,也沒有人會追究你的責任,只要構成了無因管理,你是善意的,你是有權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