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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失物的司法解釋的實際意義是什麼

財產侵權 閱讀(2.75W)

遺失物對於權有者而言,是由於他人不慎丟失的不動產,對於遺失物不同於遺忘物,遺忘物的性質是對於遺忘物,擁有者一般都能回憶起具體的俄方為,而對於遺失物則無法回憶起具體的方位,在法律上,國家規定拾得遺失物必須歸還給所有人,即上交到公安機關,或者聯絡當事人進行歸還的措施。關於遺失物的司法解釋的實際意義是不動產被不慎丟失,且拾得遺失物的人必須歸還給所有人的硬性規定。

關於遺失物的司法解釋的實際意義是什麼

一、什麼是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換言之,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

二、拾得遺失物的處理

關於遺失物拾得的法律效果,我國《物權法》規定拾得人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三、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

(1)、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喪失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難以回憶起財物的確切失落地點。相比較而言,遺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憶起財物的確切遺失地點。因而二者的失主在喪失對財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區別的。

(2)、因持有人將財物丟失於公共活動空間,任何第三人發現後都有權拾得。根據我國刑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失主償還。

對於拒不返還他人遺失物的行為,應當按照不當得利行為,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而對於拒不交出他人遺忘物的,則應當以侵佔罪論處。之所以不能將刑法上的遺忘物擴大為包括遺失物在內,是因為無論從侵佔罪立法過程還是從法律用語的規範性角度而言,遺忘物與遺失物都有其約定俗成的含義。

四、保管費用和報酬請求權問題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這一條規定了拾得人和保管機關的權利,享有必要費用的償還請求權。必要費用,是拾得人為了避免遺失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管理費、維護費、公告費和交通費等等,但主張這些費用需舉證證明。法律沒有賦予拾得人報酬請求權,但是懸賞廣告作為例外情形,拾得人有權依據廣告中承諾的報酬內容向失主主張。同時,本條規定了如果拾得人主觀上有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意思,則無權主張償還費用,也無權要求懸賞廣告發布者兌現其承諾。

五、遺失物的轉讓與善意取得 《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對於拾得遺失物的人,必須歸還所得遺失物,對於不還者,屬於不當得利的範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對於財務在歸還之前產生的費用,由原持有人來承擔相關費用,此外,對於釋出廣告尋找遺失物留的,對於拾得者必須按照承諾的獎勵付給拾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