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財產侵權>

遺失物的性質是什麼 | 拾得遺失物後有什麼義務

財產侵權 閱讀(3.21W)

當我們不小心將身上的某件物品丟失了,這時丟失的物品就被稱之為遺失物,但是法律上還有一個名詞叫做遺忘物,很多人常常將這兩者混淆,要想正確的區分兩者,首先就要搞清楚遺失物的性質是什麼,只有這樣,才能將其做一個正確的區分,那麼遺失物的性質是什麼呢,下面來告訴大家。

遺失物的性質是什麼,拾得遺失物後有什麼義務

一、遺失物的性質是什麼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二、拾得遺失物之後的義務有哪些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三、拾得遺失物的特徵是什麼

1、遺失物是具體的物。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2、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佔有。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那麼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佔有,也就是說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於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徵。

3、是否喪失意思佔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所謂意思佔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佔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佔有只區別於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於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徵。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於遺失物的一種。比如甲遺忘了揹包在公交車上,那由於遺忘,甲喪失了意思佔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一個揹包,那麼此時甲在不斷尋找揹包的過程中仍然有著意思佔有,但該揹包依然被認定為遺失物。

4、遺失物的重新佔有須通過他人的民事行為。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如果這隻手機之後被甲所找到了,在丟手機至找到手機這一段持續期間內,手機處於遺失物的狀態。而這個時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說,甲重新取得了佔有權;但是,除非甲能夠通過自身的民事行為找回這隻手機,如果這個時候手機被乙拾得了,那麼不管乙今後做何種行為,收益也好,處分也好,這隻手機對於甲來說,自始至終是處於遺失狀態的遺失物。

由上可知,遺失物的性質就是行為人不是在自願的情況下丟失了某個物品,如果行為人是主動拋棄了某個物品,那麼就稱之為遺棄,但是不是出於自願的情況下,就被稱之為遺失,我們還要注意,我國法律有規定,如果撿到了他人丟失的遺失物,拾得人是有義務要將該遺失物返還給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