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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遺失物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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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關於遺失物構成要件有哪些

在我國關於遺失物構成要件有哪些

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不過,除所有人以外,因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合法佔有的物,也為遺失物。動產是否為遺失物,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佔有人喪失佔有;

(2)佔有喪失非出於佔有人自身意思,佔有人如果故意放棄佔有,則為所有權的拋棄行為,將作無主物處理。佔有輔助人或直接佔有人未經主人同意,私自拋棄動產,應認定為非出己意喪失佔有,仍構成遺失物;

(3)須現無人佔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佔有,則不能構成遺失物,如盜竊物品不能構成遺失物;

(4)丟失的須為動產且非無主。

不動產的屬性決定了不能丟失,所以,遺失物只能是動產。由於動產不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因此,不是拋棄物,而是有主物。遺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後,就在遺失人和拾得人之間形成一種法律關係,拾得人是基於拾得行為而取得遺失物佔有的人,拾得行為為發現遺失物並實施佔有的行為,拾得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以後,負有通知所有人、遺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領權的人,並將遺失物返還的義務。在遺失物返還和交付之前,拾得人還有依據善良管理人標準予以妥善保管的義務。

二、佔有罪構成條件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拾得遺失物構成侵佔罪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款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般情況下,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情況也是比較常見,但是一些人會在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選擇性的不歸還,我們需要了解到的是,如果是遺失物需要進行歸還。否則根據相關規定,將會受到刑事追究。對此學習並且掌握相關知識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