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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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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來說,遺失物遺忘物兩者單純看起來意思差不多,但實際上卻有著本意上的差別。“遺失物”從“無”到“無”,“遺忘物”從“有”到“無”,國家刑法對於這一方面有明確的規定,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區別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區分三者的區別!

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區別是什麼?

一、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區別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二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第107條、109條至第113條對遺失物拾得人的權利與義務、無人認領遺失物的歸屬等內容作了規定,也沒有涉及到遺忘物。這裡都明確採用了“遺失物”一詞。由此可以看出民法中未對遺忘物進行法律規制,而依照我國《刑法》第270條之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刑法中是以拾得遺忘物為規範物件的,而非以拾得遺失物為調整物件。由於民法與刑法分別採用兩個不同的術語,因而民法學界有人認為遺失物與遺忘物應當加以區分,這種區分主要表現在:

1、從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佔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後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說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佔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於某地,事後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說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 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於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佔遺失物與侵佔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於,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佔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佔遺忘物 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

3、從佔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佔有— 無人佔有”模式,而遺忘物採取“佔有—佔有” 模式。[10]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佔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並拾取遺忘物。

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以上文章就是小編對於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區別的問題的全部解答,刑法學者從侵佔罪的犯罪物件與客體出發,有著較多的論述。對於兩者之間,各個學者之間都有著諸多爭議,具體的要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來看,行文至此,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的知識歡迎再次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