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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行政複議法是怎樣的?

稅務行政複議 閱讀(2.21W)

在我國如果行政機關做出了行政處罰,行為人對於行政處罰不服的話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式是需要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然對於行政複議的結果還有疑問的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關於稅收行政複議法是怎樣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稅收行政複議法是怎樣的?

一、稅收行政複議法是怎樣的?

我國稅務行政複議具有以下特點:

(一)稅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複議。

(二)稅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稅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四)稅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式的銜接方面,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納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複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複議或訴訟程式,如選擇複議程式,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受案範圍編輯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1.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後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稅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可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 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說,部、委規章一級的規範性檔案不可以提請審查。

綜上所述,關於稅收行政複議法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如果對於行政複議的規定有疑問的話是可以到本站網站來學習的,在我國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如果是對於行政處罰等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話是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或者是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