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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稅收先行政複議再行政訴訟嗎?

稅務訴訟 閱讀(1.33W)

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

我國的稅收先行政複議再行政訴訟嗎?

《稅收徵管法》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為不服的納稅爭議行為設定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式,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複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徵、少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稅務的繳納是我國每個公民所必須履行的義務,此時我們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稅收政策的變化以及稅收繳納的時間等,避免出現漏繳稅款的情況,此時也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促進我國的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建設的發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