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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稅收有爭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稅務訴訟 閱讀(1.95W)

一、對於稅收有爭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對於稅收有爭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稅務爭議的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如下: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複議機關審查稅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稅收爭議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所謂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稅的權利所採取的稅收強制手段。這不僅是稅收的的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當今各國都在稅收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賦予了稅務機關必要的稅收強制執行權,以確保國家徵稅的有效行使。

中國《稅收徵管法》第40條賦予了稅務機關必要的強制執行權。根據此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的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繳、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起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內。

稅收爭議的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主要區別體現在性質不同,管轄機關不同,稅收爭議的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採取稅收管理措施無效後,為了維護國家徵稅的權利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包括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留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