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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決定期限是怎樣的?

稅務行政複議 閱讀(1.97W)

在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當中,如果對於具體的行政行為存在不服的話是可以在規定的期限之內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本質上是一種救濟的行為,可以進行行政複議的機關是由法律規定的,關於稅務行政複議決定期限是怎樣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稅務行政複議決定期限是怎樣的?

一、稅務行政複議決定期限是怎樣的?

稅務行政複議決定分為以下幾類:

(1)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的,決定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僅有程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予以補正。

(3)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超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變更,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應當製作複議決定書,書面通知複議參加人。

複議決定書的內容要符合要求,主要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複議結論;

(6)不服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7)作出複議決定的年、月、日。複議決定書由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複議機關的印章,然後送達執行。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關於稅務行政複議決定期限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行政複議的申請是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式的,在行政複議的時候當事人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的,當然如果對於行政複議的結果還是不服的話是可以到法院起訴的,當然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