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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行政複議及稅收行政訴訟是一樣的嗎?

稅務訴訟 閱讀(3.17W)

一、稅收行政複議及稅收行政訴訟是一樣的嗎?

稅收行政複議及稅收行政訴訟是一樣的嗎?

稅收行政複議和稅收行政訴訟不是一樣的,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

(一)性質不同。

稅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二)管轄機關不同。

稅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三)審理方式和程式不同。

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複議機關審查稅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四)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稅收行政訴訟要遵守哪些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瞭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稅收行政訴訟要遵守的原則包括了平等原則;人民法院主管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以及稅務機關進行舉證的原則。稅收行政訴訟是建立在對於稅收行政複議不服結果不服的基礎之上的,也就是說必須要先進行行政複議才能申請行政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