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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未繳納所得稅怎樣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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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未繳納所得稅怎樣申請行政複議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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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行政複議

稅務行政複議是納稅人、代徵人或其他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或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後,上級稅務機關作出審議答覆的一種處理稅務糾紛的規定。它有利於正確貫徹稅收政策、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基本程式是: 申訴人首先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然後在10日內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稅務機關從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屬外國企業所得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應當在3個月內,屬其他稅種的,所得稅行政複議應在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給予答覆。申訴人對答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此期限,視作放棄起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