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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稅務訴訟 閱讀(1.11W)

一、稅收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稅收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稅收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的區別是: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複議機關審查稅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稅務行政複議與稅收行政訴訟的關係

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行政訴訟起訴與稅務行政複議的關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必經複議,即未經複議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徵稅問題發生爭議,行政相對人必須先申請稅務行政複議,否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2)選擇複議,即稅務行政相對人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非因徵稅問題發生的稅務爭議均適用選擇訴訟。

(3)複議機關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在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一般無權作出終局裁決,只有一種情況例外: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只能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為防止行政機關辦事拖拉、不講效率,同時也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自法定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無論稅務機關是否正在複議,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由此看來對於稅收問題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話是有一定區別的,當然兩者也有相關的關聯關係的,要注意的是一旦行政訴訟生效的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遇到稅務問題時,一定要事先了解一下具體的法律法規,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不要按照自己的理解草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