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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和偷稅的區別

偷稅漏稅 閱讀(1.55W)

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按照新的《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
逃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的行為。這種行為有以下特徵:納稅人必須有欠繳稅款的事實,即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稅款。同時,納稅人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並且這一行為產生了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繳所欠稅款的後果。這種行為與偷稅不同。偷稅是納稅人採取隱匿事實、偽造賬目,隱瞞應該繳納稅款的數額;逃稅是納稅人承認應納稅額,但採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隱瞞繳納稅款的能力。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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