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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和逃稅罪有區別麼?

偷稅漏稅 閱讀(1.9W)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某企業偷稅漏稅的相關報道。我國法律也對偷稅漏稅行為的打擊保持高壓狀態,那麼偷稅罪和逃稅罪有區別麼?兩者是一回事麼。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下面讓我們一起做個簡單掌握。

偷稅罪和逃稅罪有區別麼?

一、偷稅罪和逃稅罪有區別麼?

《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稅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該罪的罪狀表述,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不再使用“偷稅”一詞。

2、對逃稅的手段不再列舉,而採用概括性的表述。修正案把逃稅行為主要概括為兩類:第一類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

二、為什麼把偷稅罪改為逃稅罪?

1、摒棄了偷稅概念。從通常含義上說,“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稅收問題上,應繳稅款原本屬於納稅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稅行為,是因為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因此,偷稅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稅”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從本質上講,稅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稅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稅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稅收是納稅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說,逃避繳納稅款是納稅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2、設立了逃稅罪名。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偷稅”,並將“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規定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此概括性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質,將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尤其是“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3、對逃稅的手段採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稅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  

4、對構成“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取代了“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尊重了納稅人型別、規模、情形等特點,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這既強化了對納稅人合法權利的依法保護,也突出了對涉稅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整頓和規範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必將有力推進依法治稅程序,深化和諧徵納關係,促進納稅人自願遵從意識的不斷增強。

5、對達到逃稅罪的數額、比例標準不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列舉。即“5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處罰的除外”,體現了對有逃稅行為屢教不改的人從嚴處理的立法思想。因逃避繳納稅款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人又逃稅的,還必須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早些年我國法律就對偷稅罪罪名進行了修改,改成了逃稅罪。所以偷稅罪和逃稅罪是一回事,沒有區別。之所以做出修改,是因為逃稅罪的說法更符合犯罪行為本質,更加符合一般法理和常識。所以,現在我國沒有了偷稅罪的提法,代而取之的是逃稅罪,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