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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肯買社保單位能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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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不肯買社保企業能同意嗎?

員工不肯買社保單位能同意嗎?

員工不肯買社保單位不能同意。

作為用人單位來說,不管勞動者是否願意交社保,用人單位都是必須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繳納社保是企業不可免除的法定義務,繳納的費用根據當地的社保繳納基數來確定的。如若企業同意員工要求不繳納社保,就極有可能因此承擔各種風險。

相關規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二、企業同意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需要承擔哪些風險?

風險一:違法解除合同

在試用期未滿時,勞動者主動辭職,而公司未購買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的,屬於員工被動辭職。也就是說,是由於用人單位沒給勞動者買社保,勞動者不得不辭職,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

風險二:工傷風險

員工如果發生工傷,公司購買了社保,可由社保賠償一部分;公司沒有購買社保,就需要全付,這與工傷在試用期間發生,還是在正式用工期間發生無關。

風險三:行政處罰

在社保入稅前,試用期不購買社保常常屬於投訴無門的狀態,但從2019年1月1日開始,社保歸入稅務部門管理,意味著將來勞動者可向稅務部門投訴。一旦投訴,企業就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新政策的出臺,意味著給員工購買社保成為企業不可免除的法定義務,作為用人單位,如果同意員工要求不為其購買社保,極有可能承擔巨大風險,因此企業同意員工放棄繳納社保,請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