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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肯繳納社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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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不肯繳納社保怎麼辦?

員工不肯繳納社保怎麼辦?

員工不肯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可以強行為員工繳納社保。要求員工簽訂一份承諾書,內容大概是因為何種原因員工同意或主動要求企業不為其繳納社保,以後也不得因為企業沒有繳納社保與企業發生糾紛,一切後果自負等。對於這樣的承諾書,除了對於不太瞭解《勞動法》的勞動者產生一定的心理約束力外,實際上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因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每一位勞動者都應當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要進入社會統籌金。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違反了國家法規規定,也將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是勞動者無權放棄的。

二、員工不願意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

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歸納起來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地域原因。許多外地戶口尤其是農村戶口性質的勞動者認為自己不可能在企業所在的城市一直工作到退休,工作幾年如果回到家鄉或者到其他城市,社會保險轉移會很麻煩。因此,不願意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工資原因。許多勞動者的工資並不高,不願意在不多的工資中再扣除掉一部分錢繳納社保。

3,其他原因。這其中包括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由於與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係,原單位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不願意轉出;有些地區政策是新的單位繳納社保(養老)前不得斷交,如果斷交,只有全部補交完畢後新的單位才能繳納社會保險,而勞動者不願意補交之前的費用從而造成新的單位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等原因。

三、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

1,需要補交及繳納滯納金。如果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向社保機構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補交。《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2,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因此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此為理由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款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金。

3,賠償損失。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員工醫療、工傷或養老保險等方面的損失,企業需要對員工的損失進行賠償。

四、企業的應對方法

1,試用期錄用條件的限制

對於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企業可以在員工手冊中作為錄用的條件之一,可以規定“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企業辦理社會保險需要的材料”等作為企業試用期錄用的條件。

2,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已經過了試用期的不願意繳納社保的員工,企業一般是不能直接以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好的方法是企業與員工進行協商,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作為勞動者的我們,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應當注意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尤其是勞動合同當中五險一金、社會保險的規定,五險一金是保障我們生活的基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