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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仲裁裁決的流程是什麼

涉外仲裁 閱讀(3.31W)
國外仲裁裁決的流程是什麼
(一)仲裁申請和受理階段
仲裁程式自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發出仲裁通知之日起正式開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當事人未書面提出仲裁員迴避申請的,不能再提出仲裁員迴避申請。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四)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裁決。
(五)申請承認與執行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