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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

仲裁 閱讀(1.08W)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需要到專門的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在對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決之後,需要嚴格按照涉外仲裁執行。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5、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6、當事人向中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如果該法院所在國與中國沒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也沒有互惠關係的,裁定駁回申請,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