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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救濟程式是什麼?

仲裁 閱讀(3.27W)

一、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救濟程式是什麼?

對於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救濟程式是什麼?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撤銷仲裁裁決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據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決仲裁裁決效力的司法監督活動。1995年我國《仲裁法》確立了對仲裁裁決的申請撤銷制度。

對於國內仲裁裁決,我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仲裁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2)裁決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6)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的行為。(7)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的,應當予以撤銷。

(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是指在申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被執行人向法院證明該裁決存在著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該裁決,而由法院裁定該裁決不具有執行力的制度和程式。1991年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對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制度。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應當取消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

對於國內仲裁裁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請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仲裁裁決的認定和判決結果是屬於司法機關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後作出的,如果出現仲裁裁決的結果存在異議的,或者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的,那麼是還可以進行起訴處理,因為審判的效力是大於裁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