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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土地增值稅清算方法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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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土地增值稅清算方法分別是什麼

土地增值稅清算,就是納稅人在符合了土地增值清算的條件後辦理相應的手續來交納稅費的行為。這是房地產開發的重要稅種之一。對企業的影響是較大的。那麼具體的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方法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

一、兩種土地增值稅清算方法分別是什麼

土地增值稅清算一般有兩種計算方法,下面分別稱為甲計演算法和乙計演算法。這兩種方法納稅人不能任意選用,但不同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口徑,給納稅人帶來的稅負卻不同。

甲計演算法,指在同一個房地產開發專案中,先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門面房、車庫和其他房開產品等,單獨採用房開產品銷售收入比例或房開產品定額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分別計算各房開產品的增值額與扣除專案金額,據以計算各房開產品應納的土地增值稅。持甲計演算法觀點的納稅人,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專案為單位進行計算,對於分期開發的專案,以分期專案為單位進行清算。開發專案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兩種土地增值稅清算方法分別是什麼 第2張

乙計演算法,指在同一個房地產開發專案中,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門面房、車庫和其他房開產品等)為單位,先統一核算該房地產開發專案的增值額與扣除專案金額。然後再按房開產品銷售收入比例或房開產品定額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門面房和車庫等其他房開產品中分配增值額與扣除專案金額,據以計算各房開產品應納的土地增值稅。持乙計演算法觀點的納稅人,依據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專案或核算物件為單位計算”的規定。

二、兩種計演算法帶來的不同稅負結果。

湖北省隨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2012年6月30日,土地增值稅清算專案總建築面積124326.5平方米,不可售面積6078.34平方米,可售面積118248.16平方米,已銷售面積99670.04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已售31363.73平方米,非普通住宅已售27432.49平方米,其他開發產品(包括門面房、車庫等)已售40873.82平方米,未出售面積18578.12平方米。

經核實,該單位2006年1月1日~2012年6月30日期間,實現銷售收入26485.56萬元,其中:普通標準住宅4018.75萬元,非普通標準住宅3829.78萬元,其他開發產品18637.03萬元。在該專案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按發生合理總成本在已售、未售產品之間分配,已售產品應分攤的扣除專案金額為24721.54萬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3409.48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14455.96萬元,房地產開發費用1786.54萬元(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計算),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1496.47萬元,財政部規定的加計20%扣除數3573.09萬元,土地增值總額=26485.56-24721.54=1764.02(萬元)。

兩種土地增值稅清算方法分別是什麼 第3張

甲計演算法:在同一個房地產開發專案中,先按房開產品明細單獨計算增值額與扣除專案金額,然後分別計算各房開產品應納的土地增值稅。1.普通標準住宅:轉讓收入4018.75萬元,應扣除專案金額為7065.01萬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1072.88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4187.07萬元,房地產開發費用=(1072.88+4187.07)×10%=526(萬元),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227.07萬元,財政部規定的加計20%扣除數1051.99萬元,增值額=4018.75-7065.01=-3046.26(萬元),增值額為負數,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2.非普通標準住宅:轉讓收入3829.78萬元,應扣除專案金額為6348.61萬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938.4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3778.70萬元,房地產開發費用471.70萬元,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216.39萬元,財政部規定的加計20%扣除數943.42萬元,增值額=3829.78-6348.61=-2518.83(萬元),增值額為負數,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3.其他開發產品:轉讓收入18637.03萬元,應扣除專案金額為11307.92萬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1398.2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6490.19萬元,房地產開發費用788.84萬元,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1053.01萬元,財政部規定的加計20%扣除數1577.68萬元,增值額=18637.03-11307.92=7329.11(萬元),增值率=7329.11÷11307.92=64.81%,應繳土地增值稅=7329.11×40%-11307.92×5%=2366.24(萬元)。

因此,採用甲計演算法合計應繳土地增值稅2366.24萬元,已繳528.3萬元,應補1837.94萬元,負擔率=2366.24÷26485.56=8.93%。

乙計演算法:在同一個房地產開發專案中,先統一核算該房地產開發專案的增值額與扣除專案金額,然後分別計算各房開產品應納的土地增值稅。1.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轉讓收入4018.75萬元,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率=4018.75÷26485.56=15.17%,應計算的增值額=該專案土地增值總額×該類收入比率=1764.02×15.17%=267.60(萬元),應扣除的專案總額=4018.75-267.60=3751.15(萬元),增值率=267.60÷3751.15=7.12%,未超過20%,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依法免繳土地增值稅。

2.非普通標準住宅:轉讓收入3829.78萬元,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率=3829.78÷26485.56=14.46%,應計算的增值額=1764.02×14.46%=255.08(萬元),應扣除的專案總額=3829.78-255.08=3574.70(萬元),增值率=255.08÷3574.70=7.14%,應繳土地增值稅=76.52(萬元)。

3.其他開發產品:轉讓收入18637.03萬元,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率=18637.03÷26485.56=70.37%,應計算的增值額=1764.02×70.37%=1241.35(萬元),應扣除的專案總額=18637.03-1241.35=17395.68(萬元),增值率=1241.35÷17395.68=7.14%,應繳土地增值稅=372.38(萬元)。

因此,採用乙計演算法合計應繳土地增值稅=76.52+372.38=448.90(萬元),已繳528.3萬元,應退79.4萬元,負擔率=448.90÷26485.56=1.69%。與第一種情況相比,普通標準住宅、非普通標準住宅、其他開發產品的增值率都相等,該房地產開發專案的應納土地增值稅減少金額=2366.24-448.90=1917.34(萬元)。

綜上所述,甲、乙兩種計演算法雖然都有各自的理由,但土地增值稅清算不能在甲計演算法和乙計演算法中任意選用。如果大家對此感興趣或者仍存在疑問的,可以登入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