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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企業納稅 閱讀(6.22K)

現如今國家徵收土地是非常常見的,國家主要是為了能夠更好的發展。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頒佈主要就是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那麼我們來看下,應當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和如何徵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如何徵收?(以下補償標準的內容僅供參考

應當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對於房企來說,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專案金額後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並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徵收。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通過以上對房地產轉讓收入及扣除專案金額的確定後,按照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步驟,可以計算增值額了,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扣除專案金額。計算出增值額,確定出增值額佔扣除專案金額的比例(增值額÷扣除專案金額×100%),再找出適用稅率,也就可以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了,即: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扣除專案金額×速算扣除係數。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一棟新建的獨立寫字樓整體出售,收入總額為20000萬元。開發該棟寫字樓的相關支出為:支付地價款及各種費用28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5000萬元;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為1500萬元(已正確按轉讓專案計算分攤並已提供金融機構證明),轉讓環節繳納的有關稅費共計為1121萬元;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比例為5%.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及相關費用為2800萬元。

(2)房地產開發成本為5000萬元。

(3)房地產開發費用=1500+(2800+5000)×5%=1890萬元。

(4)允許扣除的稅費為1121萬元。

(5)加計扣除額=(2800+5000)×20%=1560萬元。

(6)允許扣除的專案金額合計=2800+5000+1890+1121+1560=12371萬元。

(7)增值額=20000-12371=7629萬元。 (8)增值率=7629÷12371×100%=61.67%。

(9)應納稅額=7629×40%-12371×5%=2433.0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專案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專案: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專案。

第七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徵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專案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徵收辦法,與本條例相牴觸的,同時停止執行。

而且還要根據地價及相關費和一些增值額、開發費用、增值率等等,最後才是應當徵收的土地增值稅。如果土地增值稅想要準確無誤,需要從這幾個方面做到準確確認和計算。同時希望這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