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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XX與XXX(大連XX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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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法院

於XX與XXX(大連XX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

    民事案

    (2020)遼0204民初XXX號

    原告:於XX。

    委託訴訟代理人:辛鑫,遼寧XX律師。

    被告:XXX(大連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大成(大連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女,該公司職員,住遼寧省興城市。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25440元服務費用。事實與理由:於XX系高XX、高XX雙胞胎的母親。2018年12月9日分別代理高XX、高XX與大連XX公司,現更名為XXX(大連XX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高校自主招生一站式服務合同》,服務費用31800元。2019年4月21日被告出具回執單一份,載明:高XX家長,本公司於2019年4月21日收回原合同及當時所開收據,承諾2019年5月7日前退款25191.96元,打到家長指定賬戶。並口頭承諾因公司資金緊張,高XX的退款於6月份返還。2019年6月,原告與公司交涉,公司出具證書六份,企圖用證書抵消餘下退款,原告拒絕接受。其中,被告交付的兩份英語證書的時間為2018年9月,但原、被告簽訂合同時間為2018年12月,其餘四份數理化證書的考試報名截止時間為2018年6月10日,上述時間均在簽訂合同之前,明顯與實際情況不符。現原告向被告依約主張餘下退款,請法院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與原告之前就退款達成的協議是針對高XX、高XX兩人的;高XX、高XX的全部證書已由原告收走,其沒有拒收;被告給原告提供了相關考試的參考資格是在2018年舉辦的,而且被告是該賽事的協辦單位,有推薦直接進決賽的資格,可以走相關的綠色通道。因此,被告提供的相關自主招生服務是在簽訂合同的當年完成的,是因為有了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關係被告才履行了上述合同義務,與原告起訴狀不符。我方退的25191.96元是針對兩個人的,因為原告當時在現場情緒非常激動,被告給其他家長退費均是按照扣除違約金20%價款後剩餘的一半返還,由於原告的過激舉動,當時被告答應給原告超出其他家長的退款是包含其兩個孩子的,而且也得到了原告當場的認可,所以才有了不同於其他家長的退費標準。

    經審理查明,於XX系高XX、高XX雙胞胎的母親。2018年12月9日分別代理高XX、高XX與大連XX公司,(現更名為XXX(大連XX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高校自主招生一站式服務合同》,案涉合同約定,學員名稱高XX,服務費31800元。服務週期2018年12月9日至2020年6月28日。服務內容包括指導獲得申請自主招生所需相關資質等。被告承諾至少通過一所申請自主招生高校的初審。如所申高校均未通過初審,被告退還23850元。刷卡繳費的學員,退款時扣除總款項0.78%的刷卡手續費。違約條約約定,從協議簽署之日起,協議任何一方中途終止協議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協議實繳費用的20%作為違約金;如果原告中途終止協議,被告將按照一開始的服務內容扣除相應費用。原告同時還簽訂高XX的服務合同,合同內容與高XX一致。原、被告同時簽訂《關於贈與服務的補充協議》,協議約定贈與的服務專案為大學聯考志願一對一填報服務。

    原告於簽訂合同當日通過手機銀行轉賬支付高XX的自主招生服務費31800元,原告出具了客戶名稱為高XX的收款收據,並蓋章確認。

    合同簽訂後,因原告對孩子升學另有其他安排,原告與被告協商同意解除合同。2019年4月21日,被告給原告出具回執單,內容為:高XX家長,本公司於2019年4月21日收回原合同及當時所開收據,承諾2019年5月7日前將退款25191.96元打到家長於XX指定賬戶。回執單出具的同時,被告收回高XX的服務合同及收款收據。2019年5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打款25191.96元。

    2019年6月原告到被告處要求退還高XX退款時,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高XX、高XX的三份落款時間為2018年12月的獲獎證書,被告以2019年4月21日回執單上的退款實際是對高XX和高XX兩人退款為由拒絕退款。現被告仍未退還原告相關款項。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起訴狀、《高校自主招生一站式服務合同》《關於贈與服務的補充協議》、收款收據、回執單、中國建設銀行活期交易明細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且經當庭質證和本院的審查,應予採信。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高校自主招生一站式服務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約交付了高XX的服務費。根據合同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提出中途終止協議視為違約,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實繳費用的20%作為違約金。原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提出終止協議,被告亦同意,原告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被告20%的費用作為違約金,並扣除刷卡手續費0.78%,被告應當返還原告25191.96元。該筆費用應與高XX的退款數額一致。原告訴訟主張合理部分,予以支援。被告提出回執單上確定的退款數額實際為退還高XX和高XX2人的退款,但原告提供的回執單已明確載明系高XX退費,且實際已將高XX的原合同及收據收回。被告的抗辯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不予採納。被告還提出在協議簽訂後為原告提供了獲得獲獎證書的服務,應扣除一定服務費,因為在回執單上沒有體現已完成該服務內容的情況,且是在原告已經提出終止協議之後兩個月才提出有此獲獎證書,被告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對被告的該項意見,不予採納。原告提供的被告提供的學生成績單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X(大連XX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原告於XX25191.96元服務費用;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18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3元,由被告負擔215元。被告給付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記員 蔣XX。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