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王XX,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
被執行人:金XX,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
案件描述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滬0112民初16973號民事判決,在執行王XX與金XX離婚糾紛一案中,於2019年6月4日向被執行人金XX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能自覺履行。
執行過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中心、中國人民銀行等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查得被執行人名下位於上海市XXXXX弄XXX號XXX室房產一套,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進行公開曝光,對其發出限高令,並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認為2019年8月26日,本院將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並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現由於被執行人名下房產變現尚需時間,本案立即執行完畢的條件尚不具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終結(2018)滬0112民初16973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審判人員審判長李永新
審判員王巨集偉
審判員金慧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書記員操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