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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XX與大連XX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3.27W)

大連市甘井子區XX

於XX與大連XX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

民 事 判 決 書(2020)遼0211民初446號原告:於XX,男,1969年3月11日生,漢族,住址大連市甘井子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闖,遼寧誠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連XX公司,住所地大連市甘井子區。

法定代表人:初XX。原告於XX與被告大連XX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於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闖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大連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購買原告貨物後,一直未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後,被告向原告出具阜新XX轉賬支票一張,票號為023XXXX5044,金額為72,674元,原告將上述轉賬支票存入中國XX處,但2019年11月8日,阜新XX股份有限公司大連XX通知原告,被告支付原告的轉賬支票被退票。退票理由為出票人賬戶為久懸賬戶。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支票款72,674元及利息(利息以72,674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9年11月12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向原告出具轉賬支票,票面金額為72,674元。阜新XX於2019年11月8日出具《阜新XX退票通知單》,退票理由為出票人賬戶為久懸賬戶。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轉帳支票、退票通知單及庭審筆錄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採信。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支票的出票行為,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於匯票的規定。本案中,因拖欠原告貨款,被告向原告出具轉賬支票,該支票因出票人賬戶為久懸賬戶被退票,故原告可以對被告行使追索權,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額72,674元及利息。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被告大連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法律賦予的抗辯權利。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大連XX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於XX借款人民幣72,674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16元(原告已預付),由被告大連XX公司負擔。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大連X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 判 長  戰婧玲

人民陪審員  孫香鳳

人民陪審員  鄒秀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