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賈XX,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漢族,住保山市隆陽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雙橋、楊XX,雲南吉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代理。
被執行人:保山市XX公司。
住所地:保山市隆陽區永昌街道永昌路北XX(市公安局對面)。
組織機構程式碼568XXXX0533-8。
法定代表人:曾XX,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阮XX訴保山市XX公司(以下簡稱保山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查封了保山XX公司所有的位於隆陽區蒲縹鎮塘子溝“湯城XX”x區x幢x號房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保山市XX公司所有的位於隆陽區蒲縹鎮塘子溝“湯城XX”x區x幢x號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執行。
審判長段明樹
審判員李X
審判員張曉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