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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94W)

江蘇省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江蘇省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農民工工傷也是勞動工傷的一種,按照《勞工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

1.工傷賠償不分農民工還是正式工,只要可以證明勞動關係,賠償數額同一地區同一傷殘等級一視同仁!

2.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3.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工傷治療、康復期間的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4.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5.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你們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二、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界定的勞動爭議的範疇,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l)民辦學校、醫院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履行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停薪留職、下崗、內退職工被其他用人單位聘用,該職工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勞動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

(3)用人單位以提供住房、汽車等特殊待遇為條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因住房、汽車等返還問題發生的糾紛;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然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但雙方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勞動報酬、欠款、墊資等問題發生的糾紛;如果雙方已結清賬目、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一方依欠條、還款協議等起訴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下列糾紛,當事人以勞動爭議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無論其是否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會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因企業產權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職工下崗、買斷工齡、內退、整體拖欠工資等糾紛;但用人單位未進行企業產權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結束後以下崗、買斷工齡等名義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房改房買賣、住房補貼給付等執行國家房改政策問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發生的糾紛。

3、涉及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爭議,如用人單位已經整體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無論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還是社會保險機構,人民法院均不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單位在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降低職工工資標準,導致職工退休以後不能足額領取保險金,退休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因追索不足部分的養老金、醫療費等引起的爭議;

(2)用人單位未納入社會統籌保險的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後又被其他用人單位聘用,與實際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應作為僱傭合同糾紛予以受理。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漏裁當事人的申請裁決事項,或者裁決了當事人在申請中未請求的事項,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以未經過仲裁裁決或者超出仲裁申請範圍而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6、對用人單位被人民法院撤銷原決定後再次作出的決定,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後,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7、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勞動者受到工傷傷害後,應積極的進行治療。治療後,相關的工傷受害者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鑑定自身的實際傷殘,進行相關的工傷鑑定辦理。辦理後,可以向勞動監管部門進行舉證,要求這類用人單位和保險公司對自身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