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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鑑定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W)

農民工工傷鑑定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在制定工傷鑑定標準和工傷鑑定完畢後的賠償數額的時候,肯定是面向我國全體勞動者都是一樣的。賠償標準不會因為勞動者是什麼樣的身份就發生變動,即使對方的身份是農民工,但是隻要做完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法獲得國家規定的賠償金額。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農民工工傷鑑定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農民工工傷鑑定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解決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措施和建議

(一)抓重點,認真解決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

1、要加大勞動監察力度,依法規範企業用工行為。依法規範企業用工行為,使用農民工的企業要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要加大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監察力度,對違反國家規定,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查處。

2、要解決最低工資制問題。制定農民工最低工資制,並與城市居民的最低工資標準結合起來,體現建立城鄉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原則。三是要探索適合農民工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要研究制定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確保他們因工傷亡後及時得到救治和補償。四是要建立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同享公共管理服務的機制。取消對農民工的不合理收費,儘快解決農民工子女就學問題。改善農民工生產生活條件,適度滿足和保證農民工的基本精神文化需求。

(二)加強勞動安全監管,大力改善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1、加強對農民工的安全知識培訓,使他們充分了解應當如何做到自我防範和保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2、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企業勞動保護措施。勞動保障部門在檢查勞動合同時,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要督促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在合同中寫明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崗位待遇。

3、加強農民工職業病的監測和預防。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職業病的監督檢查和治理工作,切實保障農民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權益。

4、安全生產和衛生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的日常巡查,督促各類企業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改善現場作業條件,健全安全防範、勞動保護措施,對有毒有害生產崗位加強安全監控;對無視安全衛生條件和侵害農民工安全健康權益的單位及時責成整改、糾正。

5、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要建立農民工集體宿舍,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六是發揮安全生產監督員隊伍的作用,把農民工吸納到安監隊伍中來,及時消除生產中的安全隱患。

6、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女職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

(三)工會牽頭抓好集體合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員工具有法律約束力。使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針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工資偏低、社會保險參保率低、拖欠工資矛盾依然存在、勞動時間長、生產條件差等問題,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規模較小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簽訂區域、行業集體合同,規範用工行為。

農民工在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約定,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工會要督促單位並做好積極的引導。

(四)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工作,吸納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

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是基層工會組織的重要職責,要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吸納農民工加入工會,使農民工的正當要求有一個正常的反映渠道。對傷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現象,用人單位要及時糾正,農民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應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五)完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使農民工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就目前來說,最緊要的是推動調節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勞動法》的修改。同時也應制訂與之相適應的、相配套的勞動法律法規,使勞動關係的調整等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為農民工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武器。以適應維護這支龐大勞動群體群英和社會的穩定。

(六)加強對農民工的培訓,努力提高農民工的綜合素質

一是應以提高職業技能為重點,突出加強職業技能和法律政策培訓。要以市場為導向,科學設定教育培訓內容,使農民工基本掌握一至兩門實用技能;二是在法規政策方面,著重使農民工增加勞動保障、安全生產、利益訴求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能力。

(七)協調各有關方面建立健全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工作

政府應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農民工的用工計劃、勞動管理及權益保障工作等等。要明確農民工輸出地和輸入地有關部門的職責,建立地區間合作的工作機制。大力推進制度創新,深入研究和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人事勞動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競爭機制;建立健全輿論宣傳導向,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大力宣傳農民工為城市和社會所做的貢獻,客觀反映農民工的現實狀況,讓社會公眾瞭解農民工,在社會中尊重農民工、平等對待農民工,主動幫助他們改善生活和工作條件。把農民工最大限度地組織到工會中來。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小編在上門為大家介紹的工傷鑑定的賠償標準,主要是針對工傷鑑定完畢後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其中從第一級別到第十級別的傷殘補助金都不一樣,都是和本人的月工資掛鉤的。除了這些傷殘補助金以外,還包括醫療費等這些都需要進行賠償,不過實際上農民工維權是非常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