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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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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江蘇省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建設用地分為國家建設用地和鄉(鎮)村建設用地,國家建設用地徵用農村土地就涉及到徵地補償問題。江蘇省徵地補償新標準具體規定如下:(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27、28條規定)

徵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徵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徵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徵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徵地前被徵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徵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徵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於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以上就是江蘇省農村拆遷補償標準的詳細介紹,各位拆遷戶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的進行土地面積測量,並配合拆遷辦的相關拆遷工作。如果拆遷補償未能及時發放或有拖欠現象,除了協商解決也可以到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