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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村拆遷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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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村拆遷標準是怎樣的?

江蘇省作為我國沿海省份,城鎮化水平比較高,在推進城鎮化過程中,很多農村被整體拆遷了。對於涉及到的農民,拆遷部門會支付一定補償,農民可以選擇現金補償或者置換一套新房子。不管哪種方式,都得按照一定標準執行,那麼江蘇省農村拆遷標準是怎樣的?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本站小編的說法。

一、江蘇省農村拆遷標準是怎樣的

(1)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範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二、農村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哪些?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如何落實?

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養老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從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被徵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綜上所述,江蘇省農村拆遷補償專案包括房屋拆遷款、安置費和搬遷鼓勵費等。在江蘇省農村拆遷標準上,根據是否撤銷農村建制而有所不同。通常上,這個補償標準是參考被拆遷房屋的區位、面積結合房屋重置價格確定的,在實踐中,為了減少糾紛,往往需要房屋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