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處理一般有以下四個處理程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一、和解: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調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的,可以向調解組提出書面申請。
三、仲裁: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訴訟: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審理。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