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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和借款合同糾紛?

債務債權 閱讀(1.02W)

現在的社會在信任問題上總會出現一種狀況,時間久了,這種狀況就變成了常見問題,那就是借錢不還。如果是借銀行的錢不還,那麼銀行會採取一些特殊的措施讓你償還,那麼民間借貸就不一樣了,除非關係好,如果是陌生人借款的話,那雙方就會籤一個合同以此為證,那麼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和借款合同糾紛呢?

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和借款合同糾紛?

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和借款合同糾紛?

一、自行協商解決

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一)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1.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4.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二)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的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三)人民調解的效力

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人民調解一般適用於一些借貸金額不大,發生在朋友、親戚、鄰里之間的簡單民間借貸,如果選擇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可能會將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調解比較適合解決這類糾紛。

三、強制執行公證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一項特殊職能,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

所謂公證債權文書,即是指經過公證程式公證的債權文書。從其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來看,公證債權文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另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即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其需要符合的條件和具體範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對於借款合同糾紛中債務人逾期違約金的給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相同。有的計算到起訴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生效後十日,有的判決到實際給付之日。各種作法都能說出一定的道理。我們認為,應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計算。這裡應該注意的是,出借人雖然大多是銀行,但也屬企業性質,是獨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有自己處分的權利。與此同時,出於各種不同的考慮,法院在判決時除應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權利外,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即不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不合法的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援。

1、僅要求本金而放棄違約金和逾期利息請求的,只判決本金;

2、雙方對逾期違約金和逾期利息有約定的,當事人對利息有明確請求數額,且不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可按其請求數額判決;

3、如債權人僅請求借款方返還本金並按約定或國家規定計收利息的,計算至起訴日至的可按其請求判決;

4、貸款方請求返還本金及全部應付利息的,應判決至判決確定之日後十日。因判決的確定是個變數,可能因不上訴和上訴而不同。

5、判決確定後十日之前,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在其履行時自動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屬於不按法院判決執行。

6、在判決確定後應該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決加倍罰息。在強制執行時以此執行不屬於判決不確定。

7、對於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適當調整。雙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應調整。

又懂了一些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如果有人借款到期不返還,我們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也不要因為不還錢而做一些傷害他人的事情,這樣既拿不到錢反而也會害了自己。